江西安义一男子贩毒微信收款获刑五年罚金一万
发布日期:2018-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男子熊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竟然又改行贩卖毒品,利用微信转账收取毒资。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件,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冰毒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麻古4粒,邹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5月4日、5月12日、5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如法炮制,以同样方式,三次卖给邹某某相同毒品,每次500元,邹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
5月30日12时49分,安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小袋(含袋重1.07克)和疑似麻古4粒(含袋重0.62克),在其卧室床头柜处查获疑似冰毒0.48克(含袋重)、疑似麻古0.29克(含袋重)。
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疑似冰毒、疑似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外,被告人熊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还有二次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