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限期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租金7千余元。
原告吴某在萍乡购买了一间商铺,于2014年9月租给了李某经营木地板代理,合同签订时间为三年,约定交押金两万,协议租金为8500元/月,按季度交房租。履约不到一年,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开始拖欠房租,擅自改按季交纳为按月交纳房租,吴某多次提出其违约并要求终止合同,但交涉未果。直至2017年8月,还差一个月就合同到期,经原告和被告李某协商,李某提出要求由其转让给三方,到合同期还剩一月余的租金在押金中抵扣,吴某同意。但到2017年9月合同到期,李某仍未转让出租给第三方,且无搬出之意,最后,李某写下一张欠条。2018年1月,吴某找到李某,也只收到李某转的1000元,2018年2月,吴某再次找到李某,李某支付了300元后,再次写下一张欠条,承诺了付款方式和时间。但李某一直未履行,至今为止尚欠原告吴某租金7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租赁原告的店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结合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