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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谈恋爱过程中,分手了,男方付的购车款是否可以主张索要返还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7年底,许昌的王XXXXX通过微信交友平台结识了刘XXXXX,两人于2018年初开始正式交往。2018年9月,刘XXXXX以结婚所需为由,让王XXXXX出资3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供自己使用,并要求王XXXXX分期11万元购买一辆奥迪车,奥迪车虽然登记在刘XXXXX名下,但车贷一直由王XXXXX负担。2018年底,刘XXXXX让王XXXXX在淘宝网以分期形式共花费6500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刘XXXXX曾分期购买了一套位于许昌市区的公寓房,其间王XXXXX四次向刘XXXXX转账共计5.7万余元用于偿还房贷。在交往期间,刘XXXXX还以各种理由让王XXXX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向其多次转账,每次几百元、上千元不等。
后来王XXXXX发现刘XXXXX一直推诿结婚之事,对外仍以单身自居,同时仍不断向自己索要钱物。王XXXXX向刘XXXXX提出分手,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给付的钱款,遭到刘XXXXX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XXXXX将刘XXXXX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刘XXXXX返还自己各项钱款7万元,奥迪车变更到自己名下。
二、法院判决结果
5月5日,经魏都区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刘XXXXX支付王XXXXX5万元,并将其名下奥迪车返还给王XXXXX,由王XXXXX偿还车辆贷款。
三、律师法理解析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一些财物以增进感情是非常普遍的事,但所发生的财产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两种情形:赠与和借贷。
如果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主动给付对方若干财物,或双方互相给付一些日常用度,这样的财物即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转化,财产所有权就无偿转移给对方,收受财物一方可依法不予返还。
若双方有明确合意,以结婚为前提,或者履行相关婚约礼俗仪式,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XXXXX些基础性条件,如现金、首饰、房屋、车辆等,就属于民间俗称的“彩礼”。两人分手,婚姻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接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除赠与之外,如果双方就相关财物往来的性质有明确的借贷、借用意思表示,不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即属于借贷或借用关系,所涉财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是应当返还的。
在婚恋关系中,对于具有原则性的财产关系还是要理性、正确对待。

上述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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