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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误给已经离职的职工多发工资,是否可以主张索要返还
发布日期:2018-03-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单位会计因一时失误多发给四名员工一个月工资,不过,便宜沾不得,其中三人及时退还了钱,唯独已经离职的何XXXX不肯退,于是,他被告上了法院。
  何XXXX原系XXXX单位员工,工作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每月工资3500元钱。据单位反映,虽然每月工资尚可,但是何XXXX仍不太安心工作,经过朋友介绍,何XXXX准备到另一个单位工作。
  2013年7月12日,何XXXX向单位申请辞职,单位认为他业务素质还可以,就竭力挽留,但是何XXXX执意要辞职,无奈,单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不想,因单位员工比较多,会计在做账拟制工资表时,因一时疏忽仍为何XXXX4人制作了工资单,并如数将钱划到何XXXX4人的银行卡中。
  事发后,单位会计陈XXXX在发完工资核对工资表时,及时发现了这个失误。这可把陈XXXX急坏了,陈XXXX分别打电话给何XXXX4人,其他3人纷纷将多发的工资交到了单位,而何XXXX始终没有将多发的工资返还给单位。单位与何XXXX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果,无奈,一纸诉状将何XXXX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何XXXX返还多发的一个月钱。
  日前,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何XXXX无理由未到庭,法院开庭缺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单位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单位与何XXXX之间的劳动合同书、何XXXX辞职报告、银行代发代扣工资清单复印件等。单位代理人称:“由于何XXXX是主动辞职,因此没有其他经济补偿,何XXXX没有任何理由不返还单位多发的工资。”由于何XXXX拒不到庭,法庭不再组织双方辩论和调解,法院将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决,从而维护当事人一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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