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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可以多发工资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 法律界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参加社会保险不一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义务和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免除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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