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否可以先行向子女主张索要赡养费及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
一、【案情简述】
2012年经平江县法院调解小刘付给老刘赡养费每月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小刘不主动给付抚养费,老刘于2012年底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冻结了小刘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
二、【意见分歧】
法院能否对小刘要给付的未到期的赡养费份额先予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小刘多次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今后将发生的赡养养费份额先予执行或暂扣。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可以对今后的赡养费份额先予执行,法院执行行为不能超出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但可以在小刘自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未到期的赡养费;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在申请人未提出申请及审判员未移送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不能主动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具体到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范围系申请人提出的应给付抚养费的范围,法院执行不能超出此范围。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本律师认为,即使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要求法院对今后将发生的抚养费予以先行执行的,法院亦不能根据此条规定先予执行。因为此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情形仅存在于诉前或诉中且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本案看似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但本案中赡养费的给付,已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不需再经过诉讼程序,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畴。且今后将产生的赡养费系附期限生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期限届至之前是不确定的,即使期限到了,如赡养权变更,义务人如期或提前履行义务,权利人、义务人死亡都将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改变和灭失。法院不能对未到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并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先予执行则可能造成执行错误。
综上,法院只能根据老刘的申请对已经发生的而小刘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可以在小刘自愿的情况下,先行支付未到期的赡养费;或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