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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基金、继承遗产等婚后收益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周留侠律师
郭某诉冯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其三,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飙升至600多万。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坚决反对,郭某只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争议焦点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人为的进行了股权资本运作行为,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其股票增值部分为主动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二: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冯某个人财产。冯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基金,婚后没有进行买进卖出操作,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应为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冯某基金增值是属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非人为)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该部分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三: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转让股权行为及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这些股权属于郭某婚前个人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四: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冯某继承的5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冯某个人财产。冯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将个人财产借款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不同,借款利息属于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五: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飙升至600多万,黄金和名画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郭某个人财产。参看争议焦点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被动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管理无关联。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志无关,增值部分应为郭某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六: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法院判决:
郭某用婚前炒股本金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利息收益为冯某某个人所有;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増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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