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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王宁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通过贷款所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仍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北京知名律师笃义律师事务所王宁(电话13321159676QQ1561009036),通过实务经验的总结,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必须在结婚前,若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为夫妻中的一方;
  (二)首付款必须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
  (三)贷款合同办理的时间必须在婚前,必须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主体个人名义办理
  (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而不是用个人财产还贷款
  (五)房屋产权应登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名下。
  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果您遇到了离婚分割房产这一类型的问题,又不知道如何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比如不知道离婚时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话,婚后共同还贷款的增值部分怎么计算?增值部分怎么分割?等等问题,由于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一概而论,所以您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北京知名律师笃义律师事务所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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