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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时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肖鹏婚前付了首付款买好房,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并由他还贷,十多年间房屋增值了338万元。然而,结婚九年后,妻子叶慧提出离婚,并要求肖鹏给付自己夫妻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近日,闸北区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肖鹏所有,肖鹏给付叶慧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67万元。
 
【案件回放】
    2002年5月,27岁的肖鹏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叶慧,并于2003年1月喜结良缘。早在2001年,肖鹏已买下延长路上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鹏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肖鹏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叶慧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鹏出资购买,同意归肖鹏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肖鹏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肖鹏所有、肖鹏补偿叶慧67万元。
 
法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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