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瑾惠和京武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瑾惠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瑾惠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瑾惠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瑾惠和京武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瑾惠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瑾惠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京武即可。京武对此拒不同意。
【律师解析】
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瑾惠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瑾惠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瑾惠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瑾惠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律师提醒】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