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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没有征地批文情况下,无权直接征收并强制拆除公民房屋
发布日期:2019-04-2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在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予以直接征收,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强制拆除,征地批文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收人无权予以直接征收和强制拆除公民房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朱某与xxxx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在xxxxxx路办事处xx庄村合法拥有房屋建筑,并办理有宅基地审批证明等相关文件。现房屋因当地“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建设项目被征收,原告至今未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亦未有相关部门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20181019日,在安置补偿问题未谈妥的情况下被告组织相关拆迁人员不顾原告的陈述申辩,对其房屋建筑直接进行强制拆除。至此原告房屋被夷为平地、一应财物悉数被掩埋在废墟下,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本案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为集体土地,在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予以直接征收,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况且房屋征收或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征收的则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公告,在强制拆除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等法定程序。而纵观本案整个强制拆除过程,被告并未严格履行以上法定程序。2019226日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程序均违法,从征收过程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取得相应手续。从征收行为上看,被告强制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政行为在实体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物权。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二)被告认为,原告所述房屋是在东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但是原告不是东杨庄村民,属于东杨庄村外嫁女。在其丈夫家有合法的房屋所诉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为此xx市规划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且原告的房屋被拆除不是被告所为而是xx市规划局,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三)法院认为,被告xx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东杨庄对包括原告家房屋在内的多家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原告家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强制拆除公民房屋,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虽然xx市规划局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但作出上述文书并不能等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就是xx市规划局所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间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确认违法。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 应体现国家对婚嫁女 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4.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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