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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征收人实施房屋拆除,应在补偿安置款落实到位后
发布日期:2019-03-2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被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xx村的房屋进行征迁。涉案房屋是原告在xx村拥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告在原告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安排组织xx村委会实施拆除原告房屋,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征收补偿,补偿协议,程序违法,行政诉讼
【引言】在征收拆迁中,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因程序正义而引起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Sxx行初x号”。
【基本案情】被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xx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迁。2016xx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经高新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xx村第七、第八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迁。201637日,xx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确定征收拆迁安置工作拆迁人是xx高新区征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是xx高新区xx办事处。2016314xxxx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及装修进行登记评估。201685日,原告与xx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16925日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xx街道办事处组织安排xx村委会实施拆除原告的房屋。20161027日,原告王某某领取了补偿款。2016825日原告选取了安置房位置并入住。
【裁判结果】被告XX高新区管委会是征迁主体,XX高新区xx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被告的委托行为。本案中,被告下属的xx街道办事处在原告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安排组织xx村委会实施拆除原告房屋,故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2016925日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讨论 】
1.原告认为,原告是xx市临渭区高新区xxxx村七组村民,在xx村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201692518点左右,xx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数人,没有预先告知、也未出示任何合法法律文书,驾驶挖掘机等器械来到原告家里,将房屋拆除。原告感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超越行政职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是合法的行为。201685日原告的家庭成员王某与xx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后原告及其家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原告房子被拆除。
3.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为道路绿化而征收,但市政府并未就发布征收拆迁决定,行为违法。2.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 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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