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主张犯罪人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代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不仅在本经理室内任职,还与他人共同组织、领导整个传销组织的活动,系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领导整个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代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共同组织领导本经理室内的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代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某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主张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