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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采纳高冬竹律师意见指令中级法院再审刑事申诉案
发布日期:2017-09-08    作者:高冬竹律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认定: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票面金额2.4%2.8%的价格向江苏、安徽等地的张某、张某华等人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后,再以票面金额3%的价格出售给某市某联运有限公司的陆某某,用于该公司扣除营业额。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共计857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2903150元,从中非法获利250000元;某联运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发票扣除营业额后,少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100683.55元。为此,该区人民法院于2012817日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不服该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123日以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之妻王某不服上述判决和裁定,委托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代为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高冬竹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全部卷宗,认真查阅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赴某市向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案件性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由代为王某向省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省法院经审查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485日以《再审决定书》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某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于201534日判决撤销原审两级法院的刑事判决,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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