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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 认定冯宏林爆炸罪名不成立
发布日期:2009-11-19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法院对冯宏林(化名)等人涉嫌抢劫、爆炸等犯罪案公开宣判,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关于冯宏林没有爆炸的犯罪故意,其将手榴弹、炸药丢弃在16楼楼顶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宏林犯爆炸罪不成立,但同时认为,冯宏林虽没有爆炸故意,但其携带爆炸物坐火车从东北到杭州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遂改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爆炸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携带弹药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辩护意见,否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爆炸罪而改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就减低了当事人的法定刑档次并大幅度降低了判决适用的刑期(由3至10年减为3年以下)。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张学辉律师将对一审判决书进行研究并在与当事人会晤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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