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等4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白娟律师【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4人为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用于生活居住。2015年6月29日,某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陈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陈先生等人从未见过相关的征收文件,况且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极低,这些线索不禁让陈先生等人怀疑某县政府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于是陈先生等人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并委托了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白娟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该案后,启动调查程序得知案件的来龙去脉,陈先生等人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某县政府虽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陈先生等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等人将某县政府作为被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某县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不再撤销。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政府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