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吗?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尽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但是该规定只是一种改革的方向,其目的是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并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不能将其理解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有满足上述情况,才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农村户口没有宅基地,如果动迁给补偿吗?
律师答户口即户籍,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以户为单位,用以表明自然人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合法性,是我国从历史上沿革下来的一项基本人口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征收的补偿,主要涉及到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法律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据是区片综合地价,其上的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
具体补偿的方式有三种:?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可见,宅基地征收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那么农村征地常用的依据户口的补偿方式到底合不合理呢?在这里,我们需要辨两个概念,补偿与安置。补偿的依据是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安置则是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居住水平的一种保障。 户口虽然不影响补偿,但是对安置会有实际的利害关系,即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法律只做了最低限度的硬性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合法的政策来解决的。 所以说,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是无法获得相应安置的,没有宅基地也没有相应的补偿,在我们接触的好多案件中,对于只有户口的情况下,拿到补偿款的概率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