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案例: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
【申请人】尹先生、郭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尹先生、郭先生系汝州市某村村民,2016年12月,尹先生、郭先生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大肆破坏,耕地被占,导致财产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事件发生后,申请人一直尝试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都无济于事,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先生、郭先生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委托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助力维权。
三位律师接到案件经过仔细分析,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随即指导委托人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京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接到查处申请书,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属于查处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胜诉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