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案例:国土局不作为市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当被告一个判限期履责一个被撤销
【申请人】郭先生、尹先生【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尹先生均为河南省某地普通村民,集体承包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因为补偿偏低,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集体承包地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大规模破坏,并被强行占用。承包地是全家人维持生计的重要生产资料,而征收方的毫无商量余地的谈判态度以及眼前承包地被破坏的事实,都直观地说明了一个问题——手里的谈判筹码远远不够! 深感拆迁方的强势和客观形势的刻不容缓,郭先生、尹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正式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律师、刘春兴律师,代理相关的拆迁维权事宜,为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京平律师介入后,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维权策略。向某市国土局申请查处未有回应,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针对某市国土局的未予回应以及某市政府的驳回复议申请,京平律师早有预料,指导郭先生、尹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以上两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请求确认被告某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违法,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错误,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予以撤销。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确认被告某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判决30日内对二原告申请查处事项予以调查; 二、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于2017年11月14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国土局、某市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