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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案例:撤销区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先生、乔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被告】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的委托人谷先生与乔先生都生活在河北省邢台市,两人在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并实际经营多年。2018年5月25日,一群不法人员将谷先生和乔先生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两家人的财产都遭到了极其重大的损失。多年经营的家园瞬间变为一片废墟,谷先生和乔先生焦急万分,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将维权事宜委托给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沈芳芳(实习)律师。
为锁定拆除房屋的主体,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请求其依法查处委托人的财产被破坏的违法行为。但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收到查处申请后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于是,京平律师又协助两位委托人向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邢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但区人民政府辩称两位委托人的复议请求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权之路虽然曲折,但京平律师见招拆招,律师发现,某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协助两位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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