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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拆迁案例:起诉期限未届满即强拆,二审法院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魏先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后来,魏先生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始终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3月10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魏先生的房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魏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后又于6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6月8日强制拆除了魏先生的房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王奇兵、蔡晓仪两位律师共同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律师介入后,为查明强拆主体,指导委托人魏先生向驻马店市公安局某分局申请查处其财产被破坏的行为。后经该分局查明,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为系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某办事处、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现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实施。明确了强拆主体,京平律师立即协助委托人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主体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未曾想,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京平律师认真研究后发现,一审法院不仅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且认定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更重要的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作出时,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于是果断地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胜诉
胜利的号角终于传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魏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驳回魏先生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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