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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拆迁案例:街道办停电逼迁,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先生、李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朱先生、李女士均为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居民,在此生活居住多年,拥有合法房屋,并将部分房屋依法自行经营。该地涉及征收,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朱先生、李女士与相关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人协商后,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2018年4月3日,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停止委托人经营的大药房、茶馆及相关房屋的供电服务,在房屋电表上张贴封条。街道办事处做出断电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2018年6月26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主动向原告出具《恢复用电告知函》,并于当日恢复了用电。因被告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涉案房屋恢复用电,故已无必要判令恢复供电。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3日对原告坐落于温州市某区房屋的一个电表进行停电封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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