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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案例:县政府超范围拆除,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还原】
  原告:邱先生
  被告:山东市五莲县政府
  承办拆迁律师: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曹星、孙清泉律师
  邱先生系山东省五莲县人。2013年3月,邱先生与其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养殖场承包合同,由于种种原因,该承包合同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依法解除,法院判决邱先生负有返还养殖场房屋五间、土地0.5亩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村委会工作人员竟然将邱先生一家不在生效判决范围内的自有12幢房屋,数百棵的果树和数十棵的杨树全部都进行了强制拆除。且邱先生一家在房屋里的合法财产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灭失。一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就这样被打破了,邱先生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最后却要面对这样的结果,该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邱先生在迷茫之后坚定地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
  经过多方的打探与咨询之后,邱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后,京平拆迁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赵健、曹星、孙清泉律师共同组成了本案的维权律师团,随后,三位拆迁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制订了详细的拆迁维权方案。即对于村委会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维权实录】
  在庭审之初,被告五莲县政府对自己强制拆除的事实避而不谈,只是抗辩称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占地建设,自己的拆除行为只是进行违法建筑的拆除并未触犯任何法律。因此被告强制拆除是合法的。在法庭上,原告源于对公权力的敬畏面对这种情况非常紧张,但是京平拆迁律师的强大专业能力、优秀的庭审表现成功地安抚了原告紧绷的神经。
  针对被告所谓的合法性,京平拆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反击。第一,被告所提供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没有印有公章,此文件的真实性存疑,无法予以认可。第二,被告立案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滥用职权的越权行政。第三,被告提供的诸多证据都是由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提供的,见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因此对于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告不能予以认可。第四,被告行使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违法。第五,被告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上的唇枪舌辩,京平拆迁律师用扎实的法律功底、无懈可击的逻辑为原告争取了合法的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确认县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五莲县政府主动找到邱先生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经多次协商处理,邱先生终于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拿到补偿款的那一刻,回想起维权的种种情况,七尺男儿不禁潸然泪下,为自己当初选择京平律师感到自豪。邱先生为表示感谢,特意为京平律师送来锦旗,案件至此完美收官。
  【拆迁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被告五莲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认定原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是在《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本案中,原告进行建设活动的区域并不属于城乡规划区,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莲县政府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条件。
  拆迁律师认为,拆迁维权成功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这是要建立在被拆迁人要拥有丰富的拆迁维权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由于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而没法同拆迁方周旋,维权陷入困境。尤其是在面对违法强拆的时候,如果有专业的拆迁代理维权,拆迁方的层层壁垒就很容易攻破,拆迁维权过程中的困难也就不再是困难,被拆迁人对代理律师身心信赖、双方紧密合作,这样即使是面对势力强大,态度强硬的拆迁人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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