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系一名累犯,曾因盗窃三次受过刑事处罚。2017年3月8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学校附近,用螺丝起子砸坏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汽车车窗玻璃,在车内盗得一包香烟后离开现场。2018年6月某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在南昌市上海路附近,用螺丝起子砸坏停在路边的温某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的5000元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潘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附近,用螺丝起子砸坏吴某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两包香烟后离开。走到坛子口立交桥附近,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旁边,潘某某用同样方式,分别砸坏五辆车窗玻璃,从车内盗窃几十元零钱。随后,潘某某沿洪城路走到某中学附近,又用螺丝起子砸坏路边一辆汽车车窗玻璃,未从车内盗得财物,随后离开现场。2018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潘某某在南昌市老福山某社区附近,用螺丝起子砸坏一辆汽车左后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两包香烟后离开现场,并将作案工具螺丝起子随手丢弃。
2018年10月25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街心花园抓获潘某某。经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未遂、坦白从轻处罚情节,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和采取破坏性手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