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凌晨轻扣电脑部之门男子盗窃万元财物获刑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撬开门锁后进入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某电脑服务部,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四台联想一体机一台AOC牌液晶显示器一个硬盘录像机一台现金人民币二百六十元及U型锁一把等物品,后该案破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电源线一根键盘一个鞋九双。经鉴定,被盗的四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联想一体机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九十六元。在案扣押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一体机一台鼠标一个电源线一根键盘一个鞋八双已发还。另查,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袁某达成协议,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害人袁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民事等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的布鞋一双,依法予以没收(随卷备查)。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脑服务部的财务,经鉴定,盗窃数额达到154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取财有道,不受不义之财,一向是我们推崇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我们要依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自己的幸福,心存侥幸的偷摸拐骗易触犯法律底线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