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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证券机构从事场外股票配资违法
发布日期:2019-01-26    作者:徐涛律师

最近几周,股市大跌,一种意见认为是由于4月中旬开始中国证监会治理场外股票配资引起的,是否如此,有待探究。
  对于场外股票配资的合法性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场外股票配资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证监会并无职权查处。
  本文认为,恰恰相反,未获得相关证券业务许可的非证券机构从事场外股票配资服务是违法的,证监会对场外股票配资的治理太晚了。
  何为场外股票配资?
  通俗地讲,股票配资是一种民间的借款炒股活动。借款炒股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入方,配资主体是资金的提供者、资金的出借方。具体方式是,投资者提供一定量资金,配资主体向该投资者提供约定的数倍资金、提供股票账户,由投资者操作股票买卖,投资者向配资主体支付资金利息,股票买卖收益归操作的投资者。投资者买卖股票使用的证券账户是配资主体提供的、在配资主体的监控之下,一旦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价格下跌达到约定比例,即所谓警戒线,投资者就必须追加资金,如果不能追加资金,股票价格继续下跌,配资主体即有权强行平仓以维护自己出借的资金安全。
  之所以称为场外股票配资,是指在证券公司之外进行的股票配资业务。
  配资主体有个人,也有机构,有些配资主体采取了网络平台的形式、大规模地公开从事股票配资业务。一些配资平台与证券公司合作,利用恒生电子HOMS系统或其它交易系统接入证券公司从事配资活动。
  股票配资比例通常在3倍到10倍之间,即投资者可以获得数倍于自有资金的资金从事股票交易。具体配资比例,各个配资的主体做法有差异。就配资的利息来说,有配资网站公开说明其利息是,“配资利息按日收取,收取标准为配资额的1.5‰,不配资不收取”,这个利息标准明显超过法规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
  股票配资放大了股票交易量,一旦证券市场方向改变,市场下跌,由于获得配资的投资者需要归还配资或者因为被配资主体强制平仓等,也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进一步下跌。
  如果是个人之间从事小规模的股票配资,一般属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本文不做探讨。本文主要分析的是机构配资主体从事的配资活动。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保证金交易。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于证券公司从事该业务的条件,条例也做出了限定。
  融资交易的要点:
  1、客户向证券公司交存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证券);
  2、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客户支付约定利息;
  3、客户以借入资金购买的证券为还款的担保物;
  4、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补交差额与强行平仓。证券公司按照规定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场外股票配资交易实质属于证券融资交易
  对比一下股票配资的具体做法:
  1、投资者交付一定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才能获得配资;
  2、配资机构提供约定比例的配资,投资者支付利息。
  3、配资买入的股票作为归还配资的担保。配资买入的股票不是在客户自己的账户,是在配资机构指定账户,配资机构有控制权。证券公司的融资交易,所融资金进入客户的授信账户,所购买证券也进入授信账户,而配资机构提供的配资进入其提供的供投资者操作的账户,稍有差异,但实质并无不同,授信账户、配资股票交易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都是在监控之下,借入资金者并不能完全地、任意地处置账户内资金与证券。不过,证券公司的融资交易有法规规制,对客户权益有更健全的保障,客户归还借款后如有收益,取出收益是有保障的。
  4、配资协议约定了警戒线、补充保证金和平仓比例,与融资交易中关于最低担保维持比例等规则是相同的。
  因此,从股票配资的具体做法来看,股票配资在实质上是一种证券融资交易,即配资机构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股票、而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同时作为还款担保的经营活动。
  证券融资服务属于证券商特许经营业务
  2005年《证券法》修订之后容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此前相当长时间,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被禁止的,曾有证券公司因此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在我国,证券业务属于法律有特别管制的行业,证券商必须取得证券监管机构的许可、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才能设立并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证券融资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的特许业务,其他机构未经证券监管机构的许可,无权从事该业务。
  非证券公司从事股票配资违法,不属于一般民间借贷
  按照目前的司法政策,个人与企业之间零星的借款、企业之间的偶尔的借款,一般属于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是未获得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以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主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并不合法。
  配资主体如果是以公司等机构形式存在,甚至开设互联网平台公开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实际是以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业,从事的经营活动,同时配资主体出借资金是用于股票交易、该交易在其监控之下,或者提供了股票交易账户等,配资机构所从事的此类股票配资业务实际上属于证券融资服务,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配资机构的股票配资业务涉嫌非法经营
  配资机构未获得证券业务经营许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证券融资服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严格执行《证券法》,从事股票配资活动的机构获得的收益是可能被全部没收的。
  参与股票配资活动个人的风险
  参与股票配资活动的个人投资者获得资金,可能从股票交易中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一旦投资交易与判断与市场方向相反,也会遭受更大的损失,甚至本金都完全损失。相比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股票配资的杠杆过高,交易风险无疑也相应的放大。
  股票配资的资金利率一般高于正常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获得配资的投资者的利息负担较重。
  风险最大的在于,配资机构并非合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督。参与配资的投资者自有资金要打入配资机构指定账户,获得的配资不是在自己名下的账户上,而是在配资机构指定的账户上,配资买入的股票也是在配资机构指定的账户。如果配资公司不守信用,可能将参与配资的投资者的本金挪用,或者将买入的股票擅自挪用、卖出,或者由于管理混乱等原因,不能区分投资者之间的账户等等。
  结语
  有人可能认为,从事借贷业务、股票融资交易服务不应该受到管制,实际上在任何国家,专门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都是受到某种管制的,必须取得某种业务许可。中国法律要求从事证券业务必须获得许可是正常的管制措施,具体细节上或许可以改进,但这一制度基本方面是正当的。
  本文认为,对于非证券公司的股票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不是不应该整顿,而是整顿的太晚了。或许目前的股市动荡,最大的根源之一就是非法的场外股票配资。(转自法律咨询,作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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