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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2015
发布日期:2015-07-14    作者:蒋彩侠律师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9号


  现公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12日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pdf //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507/P020150712642807188999.pdf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 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 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 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 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 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近日随着市场回稳, 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 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5 〕 35 号) 要求, 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 并于 2015 年 7 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从 2015 年 8 月份开始, 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 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 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 分账户、 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 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四、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 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 应当清理整顿。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 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五、 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六、 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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