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先生、胡女士【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江西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袁先生、胡女士在江西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袁先生、胡女士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县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严重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对袁先生、胡女士进行征收,并且要求其在15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京平律师在接受袁先生、胡女士的委托后,指导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过程中,京平律师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房屋面积记载错误、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及评估方法违法、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严重违法。
胜诉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袁先生、胡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