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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案例:律师助力撤销执法局《强拆决定》,案件迎转机!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先生等人【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张朝律师【被上诉人】某市(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金先生等人是贵州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然而,2018年6月,执法局带来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金先生等人的房屋没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为由,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孙清泉律师、张朝律师担任金先生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就在委托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同月,执法局又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下称“《强拆决定》”)。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执法局作出的《强拆决定》。京平律师指出,执法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城市规划管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执法局认定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并限期拆除属超越职权,因此应依法撤销。但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县法院的判决,京平律师沉着应对,迅速起草上诉状,协助委托人上诉至贵州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执法局作出的《强拆决定》。京平律师据理力争: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执法局作出的《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纵观《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执法局强制执行权,而执法局也无法证明其具有作出《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此执法局无权作出《强拆决定》;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出强拆决定的前置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自行拆除的。但本案中,执法局在同一个月接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以及被诉《强拆决定》,显然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胜诉
贵州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执法局作出的《强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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