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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县政府补偿方案显失公平,终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燕薪律师

案件简析
王先生是山东省聊城市XX县的一名居民,2015年3月王先生居住的村子开始城镇改造,XX县人民政府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X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王先生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其不服该《决定》,经打听,遂委托了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燕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的法律关系及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维权方案。
办案律师根据其《决定》拆迁补偿严重的不公平性,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拆迁优惠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总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拆迁维权实际上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事实上被拆迁人并不是反对拆迁,而是要争取一种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因为掌握的信息量悬殊,加之拆迁方有公权力外衣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双方是很难站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谈拆迁补偿的,从这一点上看,政府无疑是占尽先机。当事人要想在博弈中取得胜利,必须手中握有制胜的筹码,这种筹码就是政府的违法点。作为一个依法行事的权力机关,保证执法内容的合法性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是其基本的工作职责,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指出政府的违法点,从而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再加上种种隐形陷阱在双方谈判过程中设防,被拆迁人可谓是防不胜防,最终在拆迁补偿上吃亏。因此,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关键就在于对那些违法性元素的法律运作!面对拆迁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目的而设置的玄机,被拆迁人必须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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