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
摘要 被告人尉某在美容会所对被害人武某实施美容行为,与武某术后发生脑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后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执业许可证,美容会所,医学美容
前言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非法行医实施医学美容手术造成患者死亡的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被告人尉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XX美容会所,实施美容医学手术。2012年8月26日,尉某为被害人武某实施重睑术及纹眼线术后,被害人武某出现了晕厥、呕吐、小便失禁等症状,后武某被送往乌海市人民医院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及治疗,后于2012年9月7日死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证实尉某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本人无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结果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X美容会所”对被害人武某实施美容行为,与武某术后发生脑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并需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和手术治疗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系数评定为D级。法院认为,尉某的非法医学美容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与武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且得到武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尉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讨论 手术的疼痛刺激、药物的影响是引起武某脑血管瘤破裂的重要因素,与武某送医抢救和治疗具有因果关系,而脑动脉瘤破裂与武某最后死亡又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尉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手术,XX美容会所没有完善术前准备工作,亦无能力应对意外情况,不符合美容医学对实施重睑术及纹眼线手术的规范性要求。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 QQZR40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