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扰乱了国家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条件、医疗技术,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犯罪客观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与医疗纠纷有关的的刑事案件中,罪名都涉及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其中,以医疗事故罪为处罚最轻,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存在升格的情况,与此作为对比,非法行医罪等都涉及到了升格量刑刑事处罚,这是因为医疗事故罪是职业行为,不侵害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刑罚的处罚较轻。这样的立法本意不但是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保护国家的管理制度。
被告人王一×在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经营“xx美容美发店”。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2014年6月14日上午,其联系无医师资格的被告人徐××,在该店二楼非法行医,为张××(女)做双眼皮手术,所得手术费用2800元,由二被告人均分。该手术造成张××左眼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及外伤性白内障。天津市静海县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并以津静海卫医移(2014)1号案件移送书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后民警依法进行调查,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12月26日将被告人徐××、王一×抓获。
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左眼球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在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伙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徐××非法行医,造成他人轻度伤残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行医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一×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天津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人王一×作为天津市静海县xx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无医师资格的被告人徐××,在该店二楼非法行医,为张××做双眼皮手术,造成张××左眼损伤。被告人王一×、徐××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意见认为,非法行医造成患者十级伤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