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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     何某系大丰市某村医务室医生。2009年1月24日,何某在去某公司医务室给儿子送饭时碰到了前来就诊的朱某。因病人较多,朱某便将自己的病情和使用青霉素过敏的情况告诉何某。何某听到朱某的陈述后,未作记录,未开处方,也未进行检查询问。直接向朱某输入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盐水。输液十多分钟后朱某出现呼吸困难、呕吐及全身抽搐等过敏性症状。何某在他人提醒、催促后为朱某注射了部分高渗葡萄糖。因抢救措施不及时,导致朱某处于植物状态。2010年10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大丰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何某取得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认定问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已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业注册,因此,认定非法行医的主体不适格。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医师执业证书,两者是不同的证书,不能互换,且何某的执业地点不在公司医务室,而是在某村医务室。何某既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应属非法行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自2003年7月30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我国施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只有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医疗活动。本案中何某既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无证行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治疗过程中明知患者使用青霉素过敏,而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使用头孢曲松钠。违反治疗常规,并在出现过敏症状时,救治措施不力。造成患者朱某目前植物状态的结果,药物过敏是该结果的直接诱发因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何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医师执业证书,两者是不同的证书,不能互换。本案应当从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确定何某行为是否为非法行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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