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针灸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
无证针灸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针灸是一种中医医疗行为,提供该项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该项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医资质。无资质的人员开设按摩室提供针灸服务,是非法行医,造成消费者(正规医疗机构的患者不属于消费者)死亡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案情简介】
某检察院指控谷甲非法行医罪。
一审查明,2002年6月5日,谷甲经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评定合格,由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按摩师三级高级技能证。
谷甲从2005年至案发,一直独自经营按摩店从事保健按摩行业,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保健按摩,招牌上标注有颈椎病、肩周炎等字样。谷氏按摩室在当地卫生部门没有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备案。
尹乙因颈、腰不适,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经同事介绍前来古氏按摩室第一次接受了谷甲提供的针灸服务,针灸部位为双侧后溪穴。谷甲收取了尹乙十次针灸费用,合计400元整。
2015年5月22日下午,尹乙再来古氏按摩室,谷甲又为尹乙针灸双侧后溪穴,用的是一寸半的针灸专用钢针。上针后不到20分钟,尹乙指胸前说难受,谷甲立即取下针灸针,给尹乙吃了5颗速效救心丸,又三分钟左右,尹乙突然倒地,谷甲随后拨打120并开始按压心脏部位,120半个多小时后到现场经抢救一个小时,急救医生宣布尹乙没有生命特征临床死亡。
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谷氏按摩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询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未查到谷甲任何登记记录。当地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尹乙符合针灸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谷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定谷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谷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4781.75元。
宣判后,谷甲以其针灸行为并非尹乙死亡的根本和直接原因;本案鉴定人不具备中医针灸专门知识和技能,故确认针灸系被害人死亡诱因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导致尹乙死亡不能排除其他因素,自己虽非法行医但未造成他人死亡,应当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谷甲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原判认定其犯非法行医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罚合理,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以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
现在中医养生、保健非常火热,无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充斥着整个市场,提供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养生、保健”服务,但这种利令智昏的行为实不可取,随时有可能踏空钢丝而滑向犯罪的深渊。消费者也应当珍视生命,到正规医疗机构接受疾病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当然,我们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更为积极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