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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
发布日期:2019-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患者被某医院诊断患有肝炎肝硬化,随即患者在某医院处开始长达三年多的"治疗"。后多家第三方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患者未患有肝硬化。某医院误诊肝硬化对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过度医疗,酌定某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即应当赔偿患者124149.88元。
关键词 医疗纠纷,误诊,精神损害,过度医疗,赔偿责任 
前言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因有以下两种:1、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2、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犯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293日,患者前往某医院处就诊时,被某医院诊断患有肝炎肝硬化,随即患者在某医院处开始长达三年多的"治疗"。至2016122日期间住院五次,累计住院长达273天。20161月患者出院后,某医院称患者的肝硬化已经转为中度,患者在极度恐惧悲伤下,于2016310日前往北京第三方医院检查,然而检查结果表明患者根本未患有肝硬化,仅仅是肝囊肿。患者在欣喜与怀疑之余,回到山西后再次前往山西第三方医院检查,结果仍然是肝囊肿而非肝硬化。20164月患者回到福建老家后,在第三方医院再次检查,检查结果基本一致。由于某医院的错误诊断,导致患者多年来大量过度医疗,仅在某医院处为"治疗肝硬化"就花费20余万元,心理上产生极度紧张与恐惧,精神上遭受着严重的痛苦与折磨。后患者向某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某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
结果 医疗鉴定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为某医院误诊肝硬化对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过度医疗,某医院对黄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已构成医疗过失,其过失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共同责任与主要责任之间(参与度建议为50%-70%)。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酌定某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即应当赔偿患者124149.88元。
讨论 患者在某医院处住院共计6次。第1次:患者黄某某因体检发现HBsAg阳性于20091214日入住某医院太原三院,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轻度),脂肪肝。第2次:201293--111日,出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活动性、代偿性),脂肪肝,胃炎,乙肝病毒相关性肾炎?第3次:2013413--67日,出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活动性、代偿性),脂肪肝,胃炎。第4次:2014430--726日,出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活动性、代偿性),胃炎,肝囊肿,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乙肝病毒相关性肾炎?第5次:201541--514日,出院诊断同前次。第6次:20151224--2016122日,出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活动性、代偿性),乙肝病毒相关性肾炎?肝囊肿,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胃炎,左肾囊肿。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资料 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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