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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类药物使用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医疗纠纷听证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6-13    作者:常相坤律师
尊敬的各位专家:
刘某某诉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x市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及伤残级别、后期护理等事项进行鉴定,现作为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资料,陈述如下,供专家参考:
    一,发生本次医疗纠纷的过程及原因
    申请人于20xx年x月xx日因外伤被送往x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治。6月20日,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糖皮质激素副作用及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给申请人使用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甲强龙(中文别名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静脉输注,于输注过程中出现胸闷、恶心、呕吐,告知医生后给予止吐药物静脉点滴,吸氧后缓解,在此后曾多次出现恶心现象,但并未引起医生的注意及重视。于6月29日下午出现昏厥,周身乏力,双眼不能睁开,对外界声音感觉变弱的现象,告知医生后,医生说没事,并未做特殊处理。在用药过程中曾出现食量增加,不到时间就感觉饿。7月2日转x市人民医院外三科行颅骨牵引,期间感觉双腿无力。颅骨牵引滑脱后停静注用药及肌注用药,做功能锻炼,于下床活动时仍感双下肢无力告知医生后,医生说是腰椎影响,出院前出现下肢疼痛感觉,告知医生后仍说是腰椎影响。6月30日,带颈托出院。
出院后,下肢仍出现疼痛感觉,于12月2日出现双侧腹股沟疼痛,去x市人民医院治疗,给予活血化瘀药物后,不见缓解,并双下肢直立后疼痛难忍。于12月22日去x市人民医院找当时的主治医生诊治,告知双腹股沟及膝部疼痛,平卧不能抬腿,下蹲困难,医生给予腰部CT检查显示:L3-S1椎间盘CT平扫未见异常,医生说仍是颈椎影响的,嘱继续应用活血化瘀药物及营养神经药物治疗,仍不见缓解。20xx年1月26日去x市中医院骨外科诊治,医生查体后,建议髋部拍片,说是股骨头坏死,并建议做核磁共振进一步确诊。于2月1日去山东省立医院,预约做核磁共振,2月3日报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遂于2月6日到北京301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三期,并强调其他手术治疗已无意义,只能更换股骨头。手术费需要16万(一侧8万),医生询问是否有使用激素,并告诫以后不能再用激素,否则治疗更困难。药物只能减轻疼痛,最终还是需要手术治疗。即使手术,中间还要面临手术翻修问题。如果靠药物维持治疗,一年也需要多次复查,吃药检查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被告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
卫生部《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确了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2、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方案。3、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4、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5、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x市人民医院使用激素治疗并不是一个最佳治疗方案,不能规避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其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原则,多次违背卫生部《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第一,在申请人已无适应症,且有禁忌证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用药。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在使用激素药物时要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注意是否存在禁忌症。申请人当时正处于哺乳期,而且多处骨折,且正处创伤修复期,这些情况都属于慎重或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在非甾体止痛药布洛芬缓释胶囊与激素同时应用时未使用抗酸制剂。更为严重的错误是,对急性脊髓损伤,《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受伤8小时以上者无给药指征。而在申请人检查中并无脊髓损伤记录。病人是6月20日受伤,用药在5天以后的6月25日,远远超过8小时。医生同样无视这一规定。
第二,x市人民医院在准备应用激素治疗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在使用激素治疗药物时,医院没有告知药物副作用及潜在的并发症,在应用激素中及以后均未告知申请人及家人使用药物时的注意事项,无用药告知。对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副作用没有告知申请人或家属。在申请人住院期间明显出现使用激素不良反应时,没有采取积极、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治股骨头坏死的可能,对激素引起的风险没有预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患者作为公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通常是与医院的告知义务相对应的,只有医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得到满足。对一种有如此多副作用的药物,x市人民医院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的告知及注意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导致了严重后果,理应承担责任。
第三,x市人民医院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时没有依法制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时,根据卫生部颁布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时,必须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但是,申请人在诉前保全了自己在x市人民医院治疗的全部病历,从病历中,我们看不出医院给申请人使用激素的治疗方案在哪里,属于主观臆断,轻率下药。在甲强龙药物说明书注意事项中说明,因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并发症与药物的剂量和时间有关,对每个病例均需就剂量,疗程及每天给药还是隔日给药作出风险\利益评价,x市人民医院更未做到。 
医院在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时,给药剂量过大,大于大剂量1.0mg?kg-1?d-1。由于医院没有制定糖皮质类药物激素治疗方案,在申请人无明显适应症,无给药指征的情况下,贸然给病人下大剂量,导致申请人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
第四, 在用药过程中,主治医生违背诊疗规范,无视用药不良反应,导致申请人错过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以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卫生部《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注意事项之二不良反应:主要是是否体重增加,出现向心性肥胖、满月脸,出血倾向,骨质疏松,自发性骨折或骨坏死(如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肌无力,伤口愈合迟缓,股骨头坏死等。在申请人用药过程中,已经明显出现这些症候时,没有引起医院主治医生的注意。从病历中也看不出其做出了以下两点:(1)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2)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
股骨头坏死的早期诊断与及时治疗对股骨头坏死患者有着重要意义,从申请陈述的治疗过程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多次出现的因为使用激素药导致股骨头坏死的症候,没有引起被告医生的注意。x市人民医院作为一家专业医院,没有履行自己法定义务,导致申请人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理应对申请人的伤害负责。
第五, 医院在用药过程中,没有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诊疗规范操作,给申请人带来损害。
根据卫生部《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短程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申请人并不属于此种疾病,而医院在并没有适应症下,无视这一规定,直接停药。
第六, 在用激素药物治疗的同时,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并发症。
《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诊疗规范和多种激素类药物使用说明书中都明确要低钠,低糖,高钾高蛋白饮食;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预防股骨头坏死。用药期间应检查,监测血糖和尿糖,体重,血压,心率,血清电解质等。而该医院并未对其监测,特别是在4月18日检验报告中总蛋白为54.5g/L降低,葡萄糖6.6mm/L之后使用糖皮质激素,并未再次监测,并且在申请人出现胸闷,恶心及昏厥时,最基本的血压和心率都未进行监测。
第七, 病历记录混乱,多次出现错误。
x月xx日临时医嘱有心电图检查,x月xx日临时医嘱有血糖电解质检查,却都没有检查结果。从申请人的病历中显示,申请人的名字叫刘某某,病历中多处写成刘某,而且手术安全检查表中,住院号竟是187742,应是187747。难道你们就不怕如此张冠李戴,导致做错手术,酿成大事故吗?如此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患者不出事才怪!
   综上所述,x市人民医院在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甲强龙时,多处违背激素《糖皮质激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他诊疗规范,在未经科学诊疗及检查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在申请人已无适应症及存在禁忌证时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甲强龙,并且,在申请人出现股骨头坏死迹象时,没有做出正确诊断及必要、有效的医疗措施,导致申请人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对此x市人民医院存在严重过错,与申请人患股骨头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现在申请人丧失健康人的生活,身体,精神和心理遭受着痛苦的折磨,给家人的生活及心理造成极大地负担,x市人民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申请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综上,患方恳请各位鉴定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律师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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