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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赣州市发生医疗纠纷损害的患者的维权建议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赖剑徽律师
给赣州市发生医疗纠纷损害的患者的维权建议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如果发生医疗损害,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患者一方应当如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代理过数十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例,虽然大多数案例中,患者一方都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的经常赔偿,但同时深感患方维权之路之难。这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患者一方处理不恰当的原因。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我们无力改变,但如果患方在发生医疗损害后,能恰当的处理,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今后维权之路的困难是大有帮助的。
笔者作为在三级甲等医院从医十余年的专业的医疗律师,作为赣州市卫生局和多家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以参与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协助顾问医疗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在法律层面指导医疗机构防范医疗纠纷和参与本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过数十例医疗损害纠纷中患方向当事医疗机构索赔,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就发生医疗损害的患者一方提几点维权建议,供受害患者参考。
一、 医闹不可取。
医闹是指医疗纠纷患者方或受雇于患者方的人员,采取如停尸、语言或暴力威胁、围堵医疗机构、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甚至伤害医务人员等手段,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的行为。专业医闹指以上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他们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不管是患者(家属)或是受雇于患者方的专业医闹,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都是法律不容许的,从中央到各地政府均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对医闹进行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闹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把自己“弄进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发生医疗损害的患者方,不可以医闹的方式来索赔,置自己于受法律制裁的风险之中。
二、注意固定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医疗官司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或仲裁中,患方要获得赔偿,最重要的是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患者的就诊病历及相关物证。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推卸责任,会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修改,有时会不惜对病历进行全面伪造,或是销毁相关物证。所以,作为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要工作就是对立即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如有必要对相关物证也要进行封存,如输液器、患者所用药品、辅助检查的电子数据、手术器械等等。在封存病历时,有的医疗机构会以有的记录(如抢救记录)未完成为由,拖延或拒绝立即封存。这是患方应要求立即封存已完成(或应当已完成)的记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补记的(如抢救记录),患方应要求医疗机构在自己的监督下按时完成并在完成后立即封存。如医方不配合,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卫生局医政科)派员到现场协调并处理,必要时患者在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将来证明医方曾对病历进行过篡改等自理。
    在导致患者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死亡原因不明,医方应向患方提出进行尸检的建议,以查明死因。如果医方未按规定告知患方进行尸检,则医方应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如果医方提出尸检,患者不同意尸检(决定是否时行尸检的权利在患方),则患者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确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患方不要因风俗原因拒绝进行尸检,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患方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以获得有利的证据。
三、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
为及时、高效、公正地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赣州市组织成立了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受案件范围包括医疗纠纷案件。而且,为了吸引患方以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是不收取仲裁费的。因此,赣州市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的患者,维权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除了可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协商、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还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仲裁协议,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即所谓的“市府第6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理预案,按下列程序处理:(七)患方愿意走正常渠道解决纠纷的,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同样的渠道;”也就是说,如果患方选择进行仲裁,医疗机构必需同意仲裁,与患方签订仲裁协议。如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仲裁协议,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投诉,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医疗机构配合患方进行仲裁。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向“三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3万元以上的、向“二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向乡镇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会申请调解,或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索赔金额8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尸检及鉴定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如果需要进行尸检死因鉴定和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方应先行垫付鉴定费中,这就有效的减轻了患方的维权成本。
四、鉴定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时可能还会涉及到笔迹鉴定、药物毒物成分鉴定、指纹鉴定等,但较少见,这是不作讨论。死因鉴定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因风俗原因,患者不容易接受,但如确需进行死因鉴定的,患方应同意尸检以查明死因,否则将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死因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尸体冷冻条件的为7天内)进行,否则不能查明死因或结论的可靠性下降。医方过错鉴定可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患方一般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医方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赣州市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家,一是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二是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医患双方同意,也可以选择省外其他有资质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五、委托律师的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但笔者建议,患方在与医疗机构协商、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时,仍应委托律师代理,参与整个维权过程,这样能有效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案件不但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不具备医学知识的律师只能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分析和辩论,这往往不能抓住重点,不能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如果所委托的律师有医学知识,特别是做过临床医生的律师,他们能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结合法律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医疗制度和疾病诊疗规范,对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过错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医疗程序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诊疗行为的过错所在,从而影响鉴定人、法官和仲裁员的判断,做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结论、判决和裁决。
总之,医疗损害纠纷维权之难,是人所共知的,但在纠纷发生后,患方处置得当,仍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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