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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1胎第1产产妇,病历错误记载为妊娠3次人工流产1次,医院需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法条有可能做出重大改变,在目前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删除了“造成患者损害”。根据民法原理,在医疗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作为患者一般很难举证间接损害和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诉求赔偿间接损失是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的。此次修改的意义就是为了加大赔偿力度。本文通过一个既往司法案例对此予以说明。
患者认为,2014103日,原告窦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妇产科生产,2014104日,原告窦某某的儿子因新生儿咽下综合征被转至该院儿科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081.43元。被告某医院向原告窦某某儿子出具的《儿科新生儿病历》的现病史中记载原告窦某某的儿子系第1胎,第1产;母孕史中记载原告窦某某妊娠3次,人工流产1次,后经原告窦某某要求更正,被告某医院将此处记载变更为妊娠1次,人工流产0次。原告窦某某以病历记载错误,导致其家庭破散为由,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原告2014104日在我院入院生产后,我院所制作的病历中只有一处记录发生错误,但在病历中其他记录均为头胎头孕,这个错误只是笔误造成的瑕疵。原告及其家属通过翻看其他内容,也可排除这个轻微的瑕疵。在原告提出记录错误时,主治医师孟某某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配偶徐文杰,并向其道歉。原告所称的要求返还医疗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我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合格的。关于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病历涉及个人隐私,除了患者和医生知悉,并未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要求我院登报道歉有所不妥。原告要求我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也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对窦某某儿子的《儿科新生儿病历》中的记载有部分错误,对原告窦某某的名誉构成了侵权,虽然被告某医院在知晓其错误后及时予以更正,但该错误记载确给原告窦某某的精神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窦某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原告窦某某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2000元。因本案涉及原告个人隐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窦某某的精神造成损害,故被告某医院应向原告窦某某登报道歉。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淇河晨报》登报向原告窦某某道歉(登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窦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律师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被告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住院病历,对原告窦某某的妊娠记录记载错误,侵害了原告窦某某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窦某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
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做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作者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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