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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失误造成患者损害——医疗纠纷听证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6-13    作者:常相坤律师
尊敬的各位专家:
杨某某诉xxxx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由xx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及继续治疗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现作为申请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资料,陈述如下,供专家参考:
(一)本次医疗纠纷发生的过程
    申请人杨某某经被告xxxx医院确诊为胸腺瘤,于20xxxx日入住xxxx医院接受治疗,于xx日由该院实施胸腺瘤切除手术,经CT抽血等一系列复查,院方告知“手术成功”“治愈”,于xxx日出院,出院记录显示患者恢复良好。申请人回家后,一直感觉胸部不适,创伤疼痛,后来实在忍受不住,于xxxx日去xx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被告知胸腺瘤根本没有切除。后来,申请人又到xx医院做CT检查,确诊原胸腺瘤还在,仍然需要再次开胸手术。事情发生后,申请人曾一度找xx医院商讨解决此事,xx医院也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是,因为赔问题没有谈妥,无奈走上诉讼之路。
(二)被告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如此重大开胸手术,被告作为一个三级甲等医院,xx专业专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玩忽职守、欺骗患者,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申请人在动手术前,在xx大学xx医院和被告处都做了检查,在被告处检查为纵膈占位(胸腺瘤),申请人受到病痛的折磨,到被告处就诊是为了消除病灶,恢复健康的;被告作为一个专业的医疗机构,如果遵照正常的诊疗规范,怎么可能会把应该切除的病灶漏掉呢?而且,既然应该切下的胸腺瘤没有切除,那么,当时在做手术时,医生让家属看到的所谓从病人身上切除病理标本又是什么?是不是正常的胸腺组织被切除掉了?按照诊疗规范,是病理标本还是正常的胸腺组织,作为一个有主刀资质的医生来说,你要切开病理标本做检查,绝对不会看不出来,这是手术必备的资质,是最基本的经验。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当时检查所切除的病理并非病灶时,为什么不另找病灶?而是匆匆忙忙的合上病人的胸腔?
其次,既然是手术没有成功,为什么欺骗申请人,不惜造假病历?没有切除病灶,为什么病历会显示患者手术成功,恢复良好,治愈等来欺骗申请人。这种恶意隐瞒、欺骗患者的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是作为医生的职业操守所不允许的。现在申请人在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作为始作俑者的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背诊疗规范和医生的职业操守,存在严重过错,且因为被告过错,给原告和家人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的过错与申请人的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背诊疗规范,理应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患方恳请各位鉴定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山东xx司法鉴定所
 
                 陈述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律师
                         20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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