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司空见惯,但是这种用工制度也遭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吐槽。虽然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规定,使用劳务派遣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但是很多企业还是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了劳务派遣,原因无他,利益使然。
一、省钱
很多单位把本公司不是特别重要的岗位选择劳务派遣,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工资、社保、公积金的费用。
二、为什么这么说呢?
虽然之前社保征收部门对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的稽核没那么严格,但是大公司(国企、外资企业、大型民企)要脸,比较关心自己公司的社会形象,他们单位正式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五险一金的待遇还是很不错的。但是呢,一个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总会分出个三六九等来,所以会选择一些非核心岗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或者业务外包的形式,委托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工资待遇可以降低一些,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可以降低一些,甚至将来产生了劳动争议,补偿金、赔偿金也会低一些。
三、省事
凡是员工入职、离职,都要伴随着大量的基础人事工作,比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办理离职手续、转移五险一金等等。而一些基础性岗位人员流动性很大,这就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造成很大的工作量,而且这些工作量附加值很低。有了劳务公司就好很多,这些基础性工作全部转移到劳务公司去了,甲方人资工作人员不用增加人手,现有人员的工作量也减轻了不少,可以集中力量处理本公司正式工的事务性工作。
再就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务公司出面解决,也省了很大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
综上,很多企业选择劳务派遣这种模式,给公司省钱,给人资同事省力(派遣公司也很开心,赚钱了),大家都很开心,唯独劳动者不开心。但是法律允许劳务派遣,这么多优点,不差钱的大企业是趋之若鹜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法律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甲方或者劳务公司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