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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发布日期:2010-02-01    作者:王成律师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关系,使招人与用工相分离。由于其复杂的三方关系,容易导致各方权利义务的不清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履行方面相互推诿的现象很普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之一便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在劳务派遣中,虽然被派遣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因此,有关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一般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有义务事先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同样也有义务将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事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的义务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被派遣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加班和工作,有关加班费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就福利待遇而言,在实践中,有的用工单位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不是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应该享有本单位的福利待遇,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上差距很大,突出表现在:基本工资低,不论工作表现如何,一律不能享受用工单位有关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对此,新法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当然,对于与工作单位没有关联的其他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不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在上岗前,如果需要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的,这一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企业定期增加本单位员工工资的,也应当增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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