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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发布日期:2016-11-13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0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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