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00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