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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8-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96年至1997年期间,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1994年至1998年期间,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推进、建筑面积增加、配套费减免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2003年4月20日,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携家人从上海机场经由香港前往新加坡,随后,辗转逃往意大利、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等地。

  2003年6月16日,杨秀珠以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批捕。

  2003年7月22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通缉杨秀珠。

  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将杨秀珠案列为挂牌督办头号案件。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公开发布“百名红通人员”,将杨秀珠列为1号人员。杨秀珠成为我国境外缉捕的重点对象,由中央追逃办直接督办此案。

  2016年11月16日,潜逃海外13年之久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杨秀珠贪污、受贿一案。杨秀珠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秀珠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秀珠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3日,杭州中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26399455元。

  杨秀珠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编后语

  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作为“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案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

  人民法院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谨遵国家追逃追赃政策,是具体落实追逃追赃工作中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也是规劝其他在逃人员尽快回国自首最有力的“判例”。对杨秀珠案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实质上是再一次以国家名义正告外逃腐败分子,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只有彻底放下幻想,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中央追逃办先后开展“天网2015”“天网2016”专项行动。从2014年全面启动,到2015年提速换挡,再到2016年攻坚克难,一组组数据清晰地见证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稳步向前推进的坚实足迹。党中央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开辟反腐败斗争新战场,对内赢得了党心民心,对外牢牢占据国际道义制高点,也向外逃腐败分子施加了强大压力,并清晰传递出天涯海角、虽远必追的强烈信号。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整理撰稿:朱敏明 王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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