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贪污、受贿案作了成功辩护。
2012年10月,湖北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在担任**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在医院检验科试剂、设备招标采购及使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万元、受贿12万元,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在法定刑10年以上量刑。律师接受被告人余**及其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其辩护人。肖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与分析,对贪污罪指控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罪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对受贿罪指控提出了“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应当认定为医务人员,其行使的职权是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受贿罪不能成立” 的辩护观点。通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法院采纳了肖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检方贪污罪的指控未支持,对受贿罪的指控也作了部分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