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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贪污 受贿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6-05-10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职务犯罪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将其他同案犯所处位置予以明确,从而使侦查相关抓获其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实质要件,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具备这两个实质要件,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般具有纪律监察部门的前置性调查程序,因此,必须对这种前置性的调查程序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以准确界定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成立标准。
由于纪律监察部门的办案活动所采取的调查谈话,调查措施与司法机关的侦查措施在 内容、目的、效果方面具有相似,立足于自首主要反映被告人认罪悔罪及有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制度特征和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在《职务意见》中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 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 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 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上述的办案机关包括纪检机关及刑事侦查机关等法定职能部门,如果犯罪分子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之前,肌所在单位 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意见中,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分为四种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到指定地点;2,按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辩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 、藏匿地点。但基于犯罪行 的复杂性、多样性,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类型,需要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予以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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