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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要异地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孙超律师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90%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近日记者就指定异地管辖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记者:今年19位已领刑的省部级“大老虎”,从起诉到受审全部是异地管辖,为什么?
陈卫东: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
当管辖权不明或存在争议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换个地方审理,能够使办案人员打消不必要的顾虑。
记者:对哪些官员指定异地管辖,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
陈卫东:什么级别的官员指定异地管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今年的情况看,省部级以上官员一律指定异地管辖,厅局级以上官员中部分指定异地管辖,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官员的影响力,有些处级官员的案子也可以在省内指定管辖。
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异地管辖法院如何选择,有哪些特殊要求?
陈卫东:为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该具备良好的审判能力,硬件设施过硬,避开官员曾经任职过的地区,省部级要案一般指定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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