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赦免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赦免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特点如下: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是战争罪犯。
(2)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不是使有罪判决归于无效。
【总结】两高的特殊权力:
种类
事项
机关
特别减轻处罚
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欲减轻处罚的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特别假释
第81条第1款规定,有期徒刑欲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欲假释,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别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因为追诉权在检察院
【总结】刑期计算:
大种类
具体种类
计算标准
注意事项
主刑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判决确定之日,也不同于实际执行之日(如送监日)
考验期
死缓的两年考验期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考验期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考验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这种情况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时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附加于管制时
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 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 (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
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被假释的,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一:拘役因为没有假释, 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算的问题
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 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
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累犯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以后五年内的起算
如果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成功的假释,则起算点是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
正常的起算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不是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
中断(或称更新)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典型真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55题)①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① 答案: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