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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一般累犯
发布日期:2018-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累犯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五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条经《刑法修 正案(八)》修正)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 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3.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1)假释的问题。首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 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次,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补算。
  (2)缓刑的问题,首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 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次,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毕问题。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此时所犯新罪作为单独犯罪 处理。
  5.累犯(包括特殊累犯)的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 )不能适用假释;(4)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6.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旧刑法之际,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1997年刑法规定的)而非3年(1979年刑法规定的),即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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