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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张梅律师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咨询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不管是出轨于网友、同事还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服务行业等等,在离婚的时候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净身出户”,这个时候我们只能遗憾的说,这些程度上的“婚外情”行为很多时候都无法达到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也不构成双方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事由,更别提能不能不分或少分财产了。对于双方约定的“净身出户”的条款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被法院支持也一直存在争议,其实私下里,我们不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戴律师还是支持忠诚协议的,这个理由此处就不多说,回归正题。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是离婚诉讼中判断双方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又是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前者涉嫌犯罪,后者只是面临民事责任承担,但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要证明配偶和他人婚外形成同居,在实践中特别困难,总会出现两难的境遇,证据太少,间接证据又面临证明力度不够的问题,采取极端手段取得的,又会面临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就会面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矛盾与分歧。

在讨论司法实践认定之前,我们首要要明白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才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我们首先来了解下法律对其定义,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我们要重视的就是如何证明存在持续、稳定的居住行为。
这种持续、稳定的居住行为,要和“一夜情”、通奸、嫖娼行为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无过错方能够举出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同居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如果提出的证据不足,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线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官是否准许也会结合案件情况,存在因人而异的可能。

陈爱武教授在其《婚姻法解释精释精要》中提到了几种合法的方法,可供大家参考:
(1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2)向出租人了解是否有共同租住房屋的事实;
(3)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信函等了解和确证同居的事实,通过与配偶同居的第三者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来固定同居事实;
(4)通过对配偶的可疑行为进行报警来获取证据;
(5)到可能与配偶同居的附近地域查看,并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如阳台上晾晒着配偶的内衣、短裤等私密贴身衣物或其他物品;
(6)看双方有无生育子女,如果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可以推定同居的事实。
除此之外,也可以从小区的监控视频、房屋产权登记等入手,这些证据的取得一般是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的。总之,我们需要做的是尽最大可能的去搜集证据,尤其是当事人自己,律师并不是调查公司,只能起到指导的作用。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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