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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单义律师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系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之一,那么如何理解或认定呢?

       第一,“同居”应当是不以结婚为目的。我国婚姻法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然而《刑法》之中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方面依然承认事实婚。“同居”如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所以,《婚姻法》规定的“同居”不具有已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便不是“同居”了。
       第二,时间长,具有持续性。“同居”不是简短时间的居住在一起,应当具有长期生活性质,具有持续性。不具有生活性质的短时间在一起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要件之“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背叛,是对家庭以及子女的严重不负责,未尽到应当尽的义务,一般表现为对妻子冷淡、对子女不管不问,经常性不在家而与异性居住在一起(尚不构成重婚罪)。这样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赤裸裸的挑衅、破坏、摧残!因而,对于无过错一方可以在离婚之时对具备上述过错的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系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救济。
       第三,和配偶分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按照当代女作家、感情专家——苏芩老师的观点,婚姻的本质就是过得好。何为过的好?家庭和睦,夫妻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相互扶持、理解与帮助。然而,“同居”也具备这些因素。对家庭关系、配偶、子女等莫不关系,应当因抚养或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而对毫无扶养关系的婚外异性积极行为。系严重背叛婚姻、背叛配偶、背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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